解析:
主犯,顾名思义,即是在犯罪团伙中发挥着组织、策划、指挥等核心作用的罪犯。
他们通常担任犯罪集团的创建者,精心制定各项犯罪活动的详细计划,亦或是作为犯罪阴谋的策划者静默在幕后,或者直接在犯罪现场进行指挥。
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那些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罪犯则被称为从犯。
关于开设赌场罪这一概念,它是指个人或团体开设并经营赌场,提供赌博所需的场所与器具,供他人在此进行赌博,同时自己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当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时,才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