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涉及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和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最长的时限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月。
在这段时间内,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都不能够停止对相关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
如果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发现了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
而在解除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要及时地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以及与此案相关的各个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