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中,当职工不幸罹患癌症但仍具备工作能力时,我们理应尊重并支持他们继续工作。
然而,对于工作负担较重的岗位,应当适度调整或避免安排。
若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职工无法胜任原有职务,可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随后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该员工的服务年限来确定的,即每满一年便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当然,在医疗期内,我们是绝对禁止辞退员工的。
若医疗期已经届满,而职工仍然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亦或是无法适应公司为其重新安排的新职位,那么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向该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待三十日后方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