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是为其他不法分子在信息网络空间内践行犯罪行为提供援助,比如提供互联网连接、通过委托方式托管服务器、网络储存以及通信传送等各项技术支援,那么在此期间所获取的所有财富和收益均应被认定为参与帮信罪相关活动的非法所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涉足帮信罪的定罪资财标准之一便是认定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这个数额的设定主要是基于确认现金流动纪录的总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后再做出更为深入的性质判断。如果能够证明其中部分款项并非具备收款或者付款性质,那就应该予以排除在外。
然而,对于那些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然主动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各类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配套服务的人来说,一旦情节严重,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有可能被课以罚款或者罚金的经济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