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之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凭借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的信用卡进行犯罪行为,并达到法定金额的,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恶意透支,同样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会构成本罪。
具体而言,当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即可视为恶意透支。
在此情况下,若恶意透支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足十万元,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情节显著轻微者,可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