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年满十四周岁未达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而言,倘若他们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并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制性交、抢劫、贩运毒品、纵火、爆炸以及投掷危险物品等犯罪行为,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若已满十二周岁但不足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实施杀害行为,或者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致人死亡,甚至使用极其残忍的方式让受害者受伤且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极为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和批准后,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