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罪,我们应该依据其三类不同状况做出具体的认定:
首先,如果挪用公款供私人运用,且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并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然而,如果挪用的是正处于产生利益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而且数额也比较大,虽然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但在案发之前全部归还给资金提供者的话,则可以减轻惩罚甚至免于刑事责任。
然而,为此而给国家或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必须得到追回。
其次,当挪用公款的数额相当可观,并且超过了三个月,但是在案发之前全部归还的话,可以考虑适当减轻刑罚。
最后,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特别巨大,同样超过了三个月,但在案发之前全部归还,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刑罚。
关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被用于个人的盈利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无论挪用的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已经归还都不会影响其性质。
如果在案发之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了本息,那么可以减轻刑罚;
如果情节较轻,甚至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将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这些都属于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
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必须得到追缴,但并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总额中。
至于第三种情况,如果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无论挪用的数额大小以及挪用的时间长短都不会改变其性质。
如果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但并不清楚对方是用这笔钱来进行盈利活动还是进行非法活动,即使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也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反之,如果明知对方是用来进行盈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行,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还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