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案发时间如何界定
挪用公款的行为什么时候案发与什么时候挪用公款有关。根据挪用公款之后使用公款的用途不同,相关的罪名界定也会有所不同。
(1)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案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的时间要求,但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2)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要求,但如果数额特别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挪用公款多次,均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活动,累积数额较大,但在案发时各次挪用均未超过3个月的,不构成犯罪。
(4)行为人挪用公款多次,累计数额较大,但在案发时,有的挪用数额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有的挪用数额在案发前已经归还,对其应按案发时超过3个月并且尚未归还的数额处理。对其挪用尚未超过3个月的数额以及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只作为处理该案的一个情节适当考虑。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
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有关于挪用公款案发时间的界定大家可以根据本文的内容介绍来了解,这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会有很大的帮助。
当然我们需要明确知道挪用公款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达到规定就可以进行立案,这点大家也需要有相关的常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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