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子女的探视权无法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实现。
在双方完成离婚手续后,未获得直接抚养子女权利的父亲或母亲,具有合法的探访子孙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如若存在拒绝协助对方实现其正当探望权的相关个人或机构,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运用拘留、罚款等严厉的法律措施予以制裁,但需要明确的是,任何形式的强制行为都不得涉及到子女的人身安全以及探望行为本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