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于因绑架犯罪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案件,应当视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理,基本上适用死刑并同时没收其全部财产。
这是我国刑法条文之中极少数的绝对确定性法定刑主义条款。
因此,无论是在实施绑架行为时直接造成被绑架人死亡,还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者,均仅被认定为绑架罪,属于绑架罪的严重情节。
然而,对于已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若在绑架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仅当其存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时,方应对相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