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职务侵占行为并非属于三类犯罪的范畴之内。
众所周知,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类犯罪主要是指:
首先,涵盖贪污贿赂犯罪的各个层面,具体的罪名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等。
其次,渎职犯罪,其清单中涉及到的罪名例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等共计34个品种。
最后,犯罪形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凭借自身职位优势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此类型的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罪名: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