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以及利益相关者若对同一执行行为存在多重异议理由,然而却未能在异议审查流程中一次性提出来的话,那么当他们选择撤回或被裁定驳回异议之后,再以同样的执行行为为由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此外,倘若案外人在撤回异议或被裁定驳回之后,再以相同的执行标的为由提出新的异议,那么人民法院也将一概不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