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责任的减轻适用范围涵盖除死刑外的全部刑罚种类。
对于那些在服刑过程中展现出优秀表现及深刻悔悟的罪犯,包括认真遵从监狱规章制度以及积极投身于教育与改造工作等方面,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刑期减少待遇。
同样地,如有阻止重大犯罪活动或举报揭发他人犯罪信息、具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者取得其他重大成果的行为,自然也需要将此状况考虑在内予以适当的刑期调整。
然而,减刑并非无限制的,例如对于被判定为盗窃罪的罪犯,其所应承担的有期徒刑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