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应追加被告但原告不予同意者,人民法院应当提请其作为第三方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
在此情况下,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批准。
当原告决定发起诉讼并认为有必要引入第三方协助时,可直接在起诉书上列出相关第三方信息,无需经由法院自行决定删除。
此外,人民法院亦须向尚未提起诉讼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发出通知,邀请他们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