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以下任何情况引发的学生伤亡事件,学校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学校所拥有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包括为学生提供的学习工具、教育教学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未能达到国家所设定的规范标准,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
(二)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甚至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未能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与要求;
(四)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却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