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抢劫罪的审判过程中,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一,案件事实清晰明了且相关证据完整充足;
第二,被告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同并无任何异议;
第三,被告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这一审理方式亦无异议。
具体而言,所谓“案件事实清晰明了”,是指案件的来龙去脉及相关证据已被调查得清清楚楚,足以证实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而“相关证据完整充足”,则是指案件所需的所有证据均已收集齐全,足以支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至于“被告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是指被告人承认自己确实实施了抢劫罪行,且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毫无争议。
最后,“被告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这一审理方式亦无异议”,是指被告人同意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