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解除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需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将对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主要是检查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然后,案件承办人需要填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过办案单位的认真审查和批准后,办案人员会着手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以完成解除手续;
最后,办案人员将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取保候审人在决定书回执上签字确认,同时,办案人员还会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