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危险驾驶罪属于普遍性质的刑事案件范畴,通常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全权处理和审理此类事务。
而在我国的行政组织结构中,交管局被视为公安局的分支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在涉及到道路交通管理领域内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
一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发生,当地的交警支队将会对案件展开立案调查,就具体证据资料进行收集和核实,随后将该案提交至检察院的公诉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及至于最后环节,则需要由法院这一具有终审权威的审判机关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危险驾驶罪的管辖权归属为公安局的交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