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客观层面观察,洗钱罪主要体现为提供金融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运用转账或其他结算手段协助资金流动、协助资金运送至境外以及采用其他方法遮蔽、虚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与性质等行为。
至于主观层面,洗钱罪则表现为故意犯罪,亦即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进行掩饰、遮盖其来源与性质,并且是为了寻求不正当利益而特意实施此类行为,意图实现这一效果。
此外,洗钱罪的施行者应当是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殊主体,包含已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及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