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多数情况下,当同席共饮者之间因饮酒引发交通意外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应当由实际遭受损害的饮酒者自行负担。
然而若此种情形演变为意外导致饮酒驾驶者丧生,且在共同饮酒期间,同席共饮之人出现了以下任一情节,那么他(她)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的劝酒,例如使用诸如“不饮则不足以称之为朋友”之类的话语来激发对方饮酒,或者在对方已经醉得意识模糊、自我控制力尽失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劝其饮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胜酒力却依然劝其畅饮,例如明明知道对方的健康状况,却依然劝其豪饮,从而诱发疾病等问题;
再次是未能妥善地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例如当饮酒者已经丧失或即将丧失对自身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自主行动时,同席共饮之人并未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或是安全送回住处;
最后是在酒后驾车而未加以劝阻,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等严重损害的,同席共饮之人不仅需要为共同饮酒的同伴承担责任,还需对因此次事故受到伤害的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责任的具体分配方式,则应该根据各自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来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