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明确规定:
在信号灯呈现绿色状态时,允许各式机动车予以通车,然而在此过程中,转弯车辆需确保自身行为不会对其他已获许可的直行车辆及行人造成阻碍;
而当信号灯转为红色之际,右转车辆在不影响其他已获许可的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前提条件下,是可以继续行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