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开设赌场这样的复杂刑事案件中,起到次要或协助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称为从犯。
所谓从犯,是指尽管他们直接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但是在整体的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且居于次要位置的执行者。
开设赌场这一特定罪行,指的是开办并运营赌场,提供赌博所需的场所、设备以及工具,让他人在此环境下进行赌博,而自己则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这种行为被正式定义为开设赌场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名的成立必须满足以营利为目的这个客观的认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