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资格被判定犯有受贿罪者,乃国家行政部门和机构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公职人员,包括公民政府、国有公司、大型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的群众团体中负责公务的人士;
此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直接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履行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皆符合犯罪嫌疑条件。
此罪名所指的,具体包含了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通过职权优势向他人索要财务,或非法收取他人所赠财物,并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