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类为年满十四岁但未达到十六岁的青少年;
第二类为年满十六岁但尚未成年到十八岁的青少年,且首次涉及轻微触犯治安管理法的行为;
第三类则是年龄在七十岁或以上的老年人群体;
最后一类包括孕妇以及在哺乳期内的母亲,她们所喂养的新生儿未满一年。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