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交通肇事的刑事司法案件中,如若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法官有权优先启动民事赔偿部分的和解程序。
假使调解无果,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进行审判。
然而,只有为了避免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于冗长而不得不采取特殊举措之际,才有可能在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之后,由同一审判团队继续负责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事宜。
值得强调的是,在适用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受权法院将会根据实际财产损失状况,做出相应的裁判结果,对于诸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此类的损失,将不予采纳认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