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造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出现的因素在于意思表示存有瑕疵;
而导致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原因则在于该行为自始至终都未能满足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要素。
尽管可撤销民事行为原本具有合法性,但在撤销权人发起撤销程序并成功废止该行为后,其效力将会自撤销之日起完全消失,似从未发生过。
与此相比,无效民事行为的失效性质从源头就已经决定,无法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享有撤销权的相关人士进行操作;
而要想让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彻底丧失,必须以撤销行为作为必要前提。
然而,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言,其无效性质可以由任何人提出质疑。
(3)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这一权利,他们既可以选择撤销自己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明确表达认可的态度来使撤销权自动终止。
(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
而在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过程中,这种限制并不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