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相关法规所明确的减轻处罚条件的情况下,销售假药的主体原则上是可以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免责罚的。
例如,倘若行为主体在销售假药过程中虽已采取行动却未能得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便可对其进行适当的减轻处罚;
再如,若行为主体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这同样也是法律所认可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
此外,如果行为主体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立功表现,也能得到相应的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