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依据在于,行为人明确了解到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并为其提供协助,且在此过程中存在着对多达三名及以上的特定对象提供援助的情况;
或者在支付结算环节涉及到的金额高达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或者在通过发布广告、投资等途径为其中所涉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以及存在违法收益超过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情况;
同时还需考虑到被提供帮助的对象在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中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以及在其他所有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均应该依法予以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