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份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明确指出,(一)对于身为国内居民的个人而言,其涵盖综合性收入的税前所得金额应按照该纳税年度内的总收入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其税收减去基本的六万元的免收额度以及各种特定类别项目的扣减之后所剩余的金额,便被视为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于那些来自于国外或是未在我国居住过较长时间的非居民个人工薪纳税义务人来说,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是通过每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贴收入减掉基础的五千元扣除后的余额来进行计算的。
对于劳务报酬、版税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则是根据每次实际获得的收入金额来进行计算。
(三)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来说,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每年的总收入减去各项成本、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失后的余额来进行计算的。
(四)对于财产租赁收入的纳税人来说,如果每次的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减去八百元的扣除费用;
而当收入超过四千元时,则需要再减去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剩下的部分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了。
(五)对于财产转让收入的纳税人来说,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金额减去原始财产价值以及合理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来进行计算的。
(六)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偶然性收入的纳税人来说,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每次实际获得的收入金额来进行计算的。
对于劳务报酬、版税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则是通过收入减去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来进行计算的。
此外,对于版税收入的纳税人来说,其应纳税所得额还会进一步按照百分之七十的比例进行缩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