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间内并不能被计算为刑期范畴之内;
而仅当涉及到刑事拘留、逮捕行为以及在看守所进行羁押,乃至实施监视居住等行为时,方能算作是实际服刑的时间,并且这些时间可以作为刑期来进行相应的折抵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行为,其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一旦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是发现并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立即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