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以缓刑之刑罚须自法院正式立案开展审理流程之后经过约为两个月的期间方能取得相应的判决文书,而此类情况下的最晚截止日期不得超出三个月;
若涉及到的是遵循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例,那么在法院接收相关案件材料并开始正式审理之后的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即应完成审理工作,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另外,对于那些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特定案件,其审理期限将被缩短至法院接收案件之日起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同样应当依法出具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