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如此。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和强奸罪皆是对女性自主决定权进行侵犯的犯罪行为,然而这两者并无对立之关系,而应视为特殊与普通的关系。
具体来说,强奸行为亦可被视为强制猥亵行为的一种类型,然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针对强奸罪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此在处理强奸行为时,便无需再将其归类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之中。
此外,这两种犯罪行为在是否具有奸淫的意图上也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