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危险驾驶罪中的加重处罚情况具体列举如下:
首先,存在着严重超员、超载或是过度驾驶速度的情况;
其次,没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却驾车出行;
再者,滥用伪造或改变过的机动车牌照等,这些都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极为严重的破坏性行为。
另外,若是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这样的特殊路段上进行驾驶活动,更是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
而当交通事故发生,并且负责全责或主责,甚至于肇事后逃跑,但尚未构成其他类型的实质性犯罪时,这也将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条件之一。
除此之外,在运营载客机动车上进行驾驶也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这严重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和道路运输秩序。
最后,如果逃避公安机关的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的依法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类型的实质性犯罪,同样会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条件之一。
此外,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每百毫升以上的情况,以及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经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加重处罚的情况,也都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