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案件移送之程序规定如下:
首先,必须指派两名或多名具备专业素质和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成立专项专案组,专门负责对所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撰写详细的书面报告,呈交公安部门建议将其中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部分案件进行移送处理,同时还需上报至所在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审批。
其次,负责人在收到上述报告之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不予批准移送的决策。
第三,在正式启动移送程序之时,必须随案附送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其他必要文件。
最后,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须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
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所有材料完整无缺地移交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