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该机动车确系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那么男方私自出售此车辆便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和挪用,这种情况下,女方有权以男方非法处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撤消该买卖行为;
退一步来说,即使未能成功实现前述主张,其也有权利要求男方承担由于其擅自处理该汽车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反之,假设该机动车确实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女方在法律上便没有权力去干涉男方对于该车辆的任何处置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