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危险驾驶罪乃属普遍刑事犯罪的范畴,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职责主要落在了公安机关身上。
尤其是公安局的交通管理局,它作为公安局的一个重要分支机构,其主要任务便是对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当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情况出现时,交警支队将会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后将相关案卷材料移交至检察院的公诉机关,由后者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的审判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危险驾驶罪的管辖权归属公安局的交通管理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