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开设赌场罪行所需的主要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各类实物证据,如现场发现的钞票、筹码、赌具等;
能为案情提供参考依据的文字材料和印刷品,例如各种账簿、记录本等;
来自多方面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可以是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参与者;
受害者对事件的描述和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词以及他们的辩护观点;
经过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的鉴定结果;
由执法机关或司法部门进行的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笔录;
以及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所录制的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