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议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至相关当事人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的申请复议函;
待收到申请复议函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针对该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受理该复议申请,则应在自受理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复议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最终形成复议结论;
在得出复议结论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召集所有涉及此次事故的当事人,当面宣布复议结论。
如有当事人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议结论正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