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两个股东之间股权架构的问题上,倘若其中一方股东产生了撤资意愿,那么他们需预先熟知一系列必要的条款与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若公司在过去五年内未能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且在此期间内公司一直保持着盈利状态,同时满足法定的利润分配条件,那么该等股东便享有请求公司购回其所持股份的权利。
另外,在公司进行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转让等行为,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已届满或者存在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宜发生之时,倘若股东大会以全体决议通过立法修改公司章程,从而使公司得以继续运营下去的情况下,股东同样能够提出撤资的诉求。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地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处理实际案件时应遵循当地法规的相关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