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破产申请受理的情况下,对于尚未完全履行的合约的处理方式如下:
鉴于此种情况下,债务方与协议另一方均未完成全部义务,所以,管理方有权力决定是否取消该合约或选择继续执行,同时需以书面形式向协议另一方进行告知。
如果管理方自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能通知到协议另一方,或者在收到协议另一方的催促函件后三十天内没有给予回复,那么将被视为已经解除了该合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