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本国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所持有的财务、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等不当利益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其自身义务,通过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最终获得财物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该种罪行在我国的立案标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获得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经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他人员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且所涉及的金额必须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2)恶意透支,即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透支的方式获取资金,且透支金额必须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两种犯罪类型均对涉案金额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恶意透支的涉案金额相对较高。
对于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行为人已经全额归还了透支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则可以从轻处理,情节轻微者甚至可以免于处罚。
然而,若恶意透支的涉案金额较大,并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归还了透支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同时情节显著轻微,那么可以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