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掩盖、隐藏涉及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行为所取得的货币及其他物质形式的财富,以及由此类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的来路与真实属性,国家有权追缴已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以及从这些行为中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并且依法予以没收。
同时,相关违法人员将面临刑事制裁,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金处罚,情况特别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金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