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法定条件者,即可依法获得减刑。
对于因行贿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主动承认和交代其行贿行为从而得以成功侦破与其有关的受贿案件的情况,不应参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是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来执行。
即,行贿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若能主动承认和交代其行贿行为,则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