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简言之,简易程序合议庭代表了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采用更为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作业的合议庭组织结构。
参照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人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谨定义,我们不难理解到,合议庭属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所必需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而其组成人员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而随机应变,再经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中的一人为审判长。
在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过程中,若出现意见分歧,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同时,少数人的观点亦需被详细记录于评议笔录之中,并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