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接到公诉案件的起诉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但最迟不能超出三个月。
倘若涉及到可能判处死刑或伴随有民事诉讼的情况,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此类案件的宣判期限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具体而言,以下几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如下:
首先,因盗窃行为而被拘留的期限通常为14天,但最长不超过37天;
其次,若当事人被批捕并被接纳进入侦查阶段,此阶段的时长一般为两个月,但最长可达到七个月;
再者,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一般需要一个半月的时间,但最长也能达到两个半月;
最后,如果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那么最长的等待期可长达五到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