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制造、销售以及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违法行为,而对于打工从犯而言,虽然他们可能并非主谋或首脑,但是其身份也并不意味着无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从犯往往听从于首要分子的指令,参与了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或者在普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实际执行了其中的一部分犯罪行为,然而并未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因此,即使打工者对假冒商标的行为毫不知情,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以不懂法为由逃避罪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