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客体要件:
此罪所侵犯的主要法益乃是公众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从客观方面来看,其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量较大的行为,或多次进行盗窃活动,或非法侵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或在行窃过程中携带了凶器,以及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扒窃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本罪。
在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情况下,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本地区具体适用的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的盗窃行为,若盗窃地点无法查实,则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予以认定。
如涉及到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的情形,应按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