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九条现行有效,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这意味着,如果村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了相应的环境卫生服务,收取服务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如果您认为村委会收取的卫生费不合理,首先应当与村委会进行沟通,了解收费的具体标准和服务内容。如果沟通后仍认为收费不合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现行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这意味着,如果村委会收取的卫生费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符,您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调整收费。
在实践中,如【(2019)京0113民初23669号】案件中所示,服务费用的收取需要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合理的费用标准。如果村委会无法提供合理的服务内容说明或费用标准,您有权要求其调整费用或停止收费。
此外,根据【(2021)吉0702民初11024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