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活动(非吸罪)的情况,股东是否应施加责任则需依据其在公司中所担任的职位及具体行为而定。
一般而言:
股东通常无需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除非他们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
关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若股东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他们将会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其中包括可能遭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被处以或单处2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等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