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囚犯触犯了抢劫罪时,只要他们满足法定的减刑条件,那么便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于减刑条件的详细规定,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刑罚的罪犯,在执行这些刑罚的过程当中,倘若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正地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甚至是具备立功表现的话,都有可能得到减刑的待遇。
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则是一般的自然人。
依据《刑法》第17条的明确规定,凡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
如果缺乏这一故意内容,则不能构成此罪。
例如,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被诈骗或赌博输掉的财物,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那么他就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而言,他们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财物,而侵犯人身权利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罢了。
在客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正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